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七章 飞行指挥

如题所述

一、飞行指挥员在履行职责时,需确保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的正常维护,具体职责包括:
1. 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2. 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
3. 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
二、飞行指挥在安排飞行次序时,必须按照以下调配原则:
1. 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2. 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3. 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4. 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5. 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三、同一机场内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四、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不同任务、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五、飞行指挥通过无线电实施。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
六、现用机场应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七、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
八、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航空器。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按照其指示行动。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九、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十、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驻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和援救。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十二、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责任区组织实施。
十三、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1. 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空器的位置。
2. 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情况。
3. 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4. 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雷达探测天气。
十四、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十五、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十六、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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