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如题所述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4-30

3月15日,2017年度唐山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2017年,唐山12315护民生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49185件,热线电话数量比2016年上升82.97%,其中咨询40660件,投诉6539件,举报198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8.95万元。2017年,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808件,占投诉总量的12.36%,办结案件808件,办结率为100%;举报181件,占举报总量的9.11%,办结案件181件,办结率为100%。

案件一:经营者擅自使用用户信息,手机号被随意办理业务

唐山消费者宋某于2016年7月份在滦县某电讯合作营业厅办理了套餐为每月188元的合约机业务。2016年9月份该电讯公司搞活动赠送用户宽带并返120元话费,消费者不想装宽带就没办理宽带手续,仅收到了120元的返费,2016年11月,消费者偶然发现其名下该电讯公司的三个手机号码及自己的个人信息均被电讯公司私自用来给他人办理了宽带业务,而且自己并不认识对方,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投诉该电讯公司,要求电讯公司进行赔偿。

唐山市消协受理后,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该电讯公司的市级公司,经查询发现消费者名下的宽带都是在滦县办理的,于是市消协联合滦县消协共赴滦县电讯合作营业厅调查了解情况。找到营业厅负责人后,该负责人坚称用宋某的手机号给别人办理宽带都是告知过消费者的,并经宋某本人认可的,消协工作人员让其出具有消费者签字认可的装机协议,该负责人则拿不出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负责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于是对其讲解了《消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指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调解,投诉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该营业厅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3500元解决。

案件二:买到过期食品反被指责,消协维权依法获赔

2017年11月9日,消费者杜女士带着孩子到唐山某商场购物,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饼干一袋,结账后还未出店门,孩子就迫不及待的打开包装食用,但在食用过程中,孩子表示饼干味道有点怪,杜女士连忙检查,发现饼干的保质期居然已经超期3个多月。杜女士随即找到超市的相关人员反映情况,但反遭指责,说其故意讹诈,杜女士一气之下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受理后,及时与超市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来到消协进行当面调解。经过核实,消费者当时购物后确实没有离开商场,从吃饼干到发现饼干过期这一系列过程都是在商场内发生的,从而可以断定这袋过期的饼干就是在超市购买的,所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有权就此事依法向超市进行索赔。超市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同意消协的这一结论,随后就超市工作人员之前对消费者的不当指责向杜女士进行了道歉,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解决。

案件三:美容过敏致纠纷,消协调解助退款

消费者赵女士于2014年8月19日在唐山某商场购物时,美容院的销售人员向赵女士介绍美容院刚开业在搞活动,只需要几十元就可以享受保健按摩等服务,赵女士听了后很动心,随即接受美容院的按摩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美容院的服务人员又不断推荐赵女士购买其它的美容护理项目,于是从2014年8月份开始,消费者陆续在该美容院办理了多种美容护理项目,前后共消费了4千多元,期间一个项目交款一千多元后因为消费者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但美容院一直未退,后来又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停做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初才再次继续护理,可昨晚护理的当天晚上,赵女士脸部就开始出现红肿并且出现很多红点,随后在药店购买防过敏药涂抹,于第二天一早就找到美容院,美容院负责人看了消费者脸部过敏情况,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只是让消费者先回去,之后赵女士又多次电话联系美容院要求解决问题,但一直没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来到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受理后,及时找到美容院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消协进行了当面调解,赵女士要求退还未做项目的款项,并提出由于不再信任该美容院了,不想再继续做护理了,要求退还其它已做项目剩下的钱,而美容院一方表示未做的项目可以退款,但是已做的项目无法退,只能继续做,双方争执不下,对此消协工作人员就《消法》有关条款,对经营者进行了讲解和劝告,指出美容院的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并要求退款,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有理有据的说服下,美容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消协的意见,同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款,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件四:预付卡消费陷阱多,消协调处解争端

2017年3月23日消费者袁女士到路北区某商场购物时,被某美容美体店的宣传广告和工作人员的现场讲解所吸引,被邀请进店参加抽奖活动,同时美容美体店还免费为袁女士做了全身按摩。在做按摩的过程中店里的工作人员向袁女士推荐该店的美容美体项目并且称该项目效果好、见效快、无副作用,袁女士听完介绍后支付了16900元,用于全身经络的按摩。但当晚回到家中发现胸前出现红肿、发痒、刺痛等症状,随即到医院诊治被鉴定为接触性皮炎。郭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袁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袁女士找到了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随后,路北区消协又陆续接到同是投诉该店的两位消费者投诉。

路北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对本案高度重视,立即与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但经营者拒绝调解。随后工作人员联合该店所在辖区的工商分局,共同对经营者宣讲法律,并言明利害关系,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三位消费者的办卡费用。

案件五:办卡容易退卡难,消协依法化纠纷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7年4月初在丰南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时效期为两年的健身卡,共花费2180元。办卡时,销售人员告知张先生,健身中心将于2017年5月18日正式营业,在5月18日之前开放的期间去健身,健身中心不会为您开卡也不会产生费用,并承诺在这段时间中发现任何不满意的地方,都可以随时退卡。当张先生5月1日去该健身中心健身时,因健身中心刚刚装修完毕,室内空气弥散着各种装修材料的味道,导致呼吸不顺畅,根本无法健身,便立即找到当时办卡的销售人员协商退卡,但销售人员却不予退卡,理由是张先生办卡时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有一条“口头承诺无效”的条款。销售人员就以此条款为理由拒绝退卡,张先生觉得不合理遂投诉到丰南消协。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健身中心不予退卡的做法有悖于《消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并向商家阐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对消费者因工作变动、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商家应合理对待,妥善处理。最终,销售人员认识到了错误性,并愿意为张先生全额退款,张先生也表示很满意。

案件六:地暖分水器漏水,消费者获赔13万元

2017年3月6日,消费者曹女士向迁安消协高新区分会申诉:2017年2月6日中午,由于家里地暖分水器崩裂,致使木地板、家具、墙壁纸等多处被水浸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她曾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在现场勘查后只答应赔偿一部分,双方在协商一月后未果。

受理了曹女士的申诉后,工作人员于当日上午到消费者家里勘察了解情况,基本确定了损失程度大概在10-15万左右;当日下午又找去经营者商店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情况。于2017年3月8日组织双方就赔偿额度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宣讲法律法规,劝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曹女士各种经济损失十三万元(130000元),别无其他争议。对此结果双方非常满意。

案件七:奶粉勺子起纠纷,消协维权促和解

消费者曹某于2017年2月28日在唐山某超市为自己的新生宝宝购买了4桶某品牌2段奶粉,由于导购人员的失误,将容量大于该2段奶粉的奶粉勺给予消费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说明上标注的30ml水配一勺奶粉的比例为孩子冲奶粉,孩子饮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便秘、腹泻相互交替的现象,对此情况消费者以为孩子身体方面出现了问题,多次带孩子去唐山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过医生反复检查,均未确定明确的病因,但多位医生提到了孩子肠功能紊乱,消化不良,怀疑与喝的奶粉有关,同时,消费者先后在医院、药店、孕婴店、网上为孩子购买了多种药品及保健品服用,也未见明显改善。直到4月23日,消费者再次去商场买同款奶粉时,发现这次导购人员给的勺子比之前的要小,经过再三追问,导购人员承认之前给错了,消费者回去后用小勺给孩子按照规定比例冲奶喝了一段时间后,孩子症状改善,大便逐渐正常,消费者确定孩子的病因就是奶粉过浓导致的。事后消费者找到商场进行索赔,商场又找到厂家,但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消协受理后,对事情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消费者情况属实,于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依据《消法》有关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知道奶粉配比应当使用的勺子大小,只能按照产品说明来操作,所以消费者本身没有过失,而商场导购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有义务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由于其提供了不标准的勺子,以至于孩子喝的奶粉浓度过大,虽然医院没有明确说明孩子的病因就是喝了过浓的奶粉,但从实际情况看孩子病因与奶粉浓度有直接关系,所以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说法,商场负责人表示认可,愿意承担消费者合理的支出损失,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经销商对消费者进行了经济补偿,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件八:商家违约拒退货,消协依法助维权

唐山消费者匡某于2017年6月24日在唐山某家具商场订购了一套家具,其中包括床、床头柜和衣柜,当时双方约定8月10日前送到,消费者便先交了20000元的定金。而8月10日当天,经销商只是将订的床送了过去,其它的都没到货,而且床送到后消费者发觉异味很大,于是找到经销商提出退货要求,经销商拒绝退货,然后消费者又找到商场的负责人反映此问题,要求退货,但商场在与经销商协调后答复依旧,消费者对如此答复非常不满,于是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受理后,消协工作人员找来商场负责人及经销商,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销商认为已经送到的床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其它没到货的商品可以退货,但是消费者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订购的家具为整体套系,风格一致,不可能单留一张床,同时床的异味也很大,所以坚持要求全部退货,双方对处理方案各执一词,使问题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又反复多次与商场负责人及经销商进行沟通,对其说明有关床异味的问题,依据《消法》规定,商家对床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一说了之,应由其委托质检机构质检并出具相应的质检报告,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一个角度说,消费者订购的是整套家具,做工和风格是一致的,因为商家原因导致不能全部到货,消费者留其中一张床有什么用?这就达不到购买整套家具的目的了,所以于情于理都不合适。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劝导下,商场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为消费者退了全部定金,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件九:手镯有瑕疵,消协助换新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7年2月14日到唐山某商场购物,当时正值情人节,商场搞活动黄金饰品打折,消费者觉得很划算,就挑中了一款带镂空文字的金手镯,一共花了7500元。佩戴二十多天后,消费者起床时手镯突然断了,消费者马上找到商场专柜协商,要求换货。但商场专柜的负责人看了后表示无法换货,只能焊接修复,或者按照旧金回收价回收,折现后消费者再补差价换新款,赵女士对这个解决方案不满意,认为焊接修复的话会有焊点存在,影响美观,加钱换新也无法接受,刚买了二十多天的手镯自己一直精心佩戴,还要花好几百才能换货,心理接受不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受理后,及时找来了商场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过查看,发现手镯断裂的部位位于手镯镂空文字的连接处,由于镂空的文字很大,导致手镯边缘的连接部位非常细,就是在最细的地方发生了断裂,对此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场的相关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指出这款手镯的制作工艺存在瑕疵,如此细的连接再加上黄金这种材质比较软,消费者即便精心佩戴也会非常容易损坏,所以经营者应当按照《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消协工作人员的说法,该负责人也表示认同,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商场为消费者更换同款手镯解决,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十:问题农药祸薯秧,消协出面获赔偿

2017年10月25日,乐亭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9月底从乐亭县某农药店购买农药用于红薯种植,但使用后造成红薯腐烂秧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找到药店协商,药店拒不承认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好找到乐亭消协讨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投诉案件,乐亭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去现场堪查,情况与消费者描述一致。随后,工作人员当即找到药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整,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4-01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
第3个回答  2022-03-24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第4个回答  2020-07-16

消费者维权方式:1、私下协商;2、和解纠纷;3、进行投诉;4、请求调解;5、申请仲裁;6、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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