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人甲于2017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招收甲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甲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10日11时许,甲驾驶A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A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甲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同日,A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甲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甲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
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