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我妈妈在厂里上班时左脚不慎被液压车撞伤,经医院检查确定为粉碎性骨,但由于我妈妈并未购买医疗等保险,当时他们单位用其他员工的医疗保险顶替,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费共计一万多元!全由公司承担。手术后在征得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我妈妈于2009年3月5日回家调养,出院时,伤情并没有康复,生活不能自理...我妈妈一直在家积极地做康复性锻炼,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他们单位每天只给25元的生活补贴,并且只发放了三个月,到六月份就停止发放。我们多次要求该公司做工伤鉴定,但均以各类借口拒绝!我妈妈至今未康复,还要到医院做左脚钢钉拆除手术。
现在家里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但又不知道该从何着手,希望您给个建议!衷心感谢!
另外想补充一下,我妈妈受伤后,由于之前没有买保险,他们单位为了省钱就用其他员工的保来险顶替,所以整个治疗过程中一直都是沿用别人的名字。这样会不会由于没有医疗凭证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情鉴定啊??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的项目不尽相同,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上述项目应当由谁赔偿,应按照以下情况区分处理:单位缴纳过工伤保险的,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项目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当然如果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导致存在差额的,则相应的差额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单位未替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开户的,所涉及的所有赔偿应全部由单位承担;单位替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但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补缴的,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社保部门和公司协商承担,补缴之前发生的由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