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补偿金的规定

如果是在合同期满,企业无意继签合同的需要支付补偿金吗?补偿金所说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社保和个税,还是除去社保与个税?

第1个回答  2009-08-24
是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提出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指未扣除社保及个税的金额,还应包括奖金,加班费,各项补贴等以工资形式发入的费用.

但如果此平易工资超过当地上一个社平工资的三倍,只以社平工资三倍为基数.

如是08年前入职的,合同到期不约签,经济补偿金只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29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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