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工作的公司每周都是单休并且周六上班没有任何加班费用,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要求吗?
还有端午节法定节假日时放假三天,但是公司只发了两天工资,而且这两天工资还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没有按正常工资发放,我觉得很不合理。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按正常工资给我发。
端午节假期以后公司通知以后像中秋,十一这样的假期只放一天假,若放假多于一天一律不给工资按请假算。像这样的我该怎么维护我自己的利益呢。若假期上班工资该如何让技术算呢?求解答,谢谢
加班的证据是指哪一些呢?
追答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但是该解释同时也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须承担支付加班费的风险。故劳动者如果能在平时工作过程中,收集一定的加班证明材料,对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是有利的。而至于什么证据才算“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书面材料比录音资料好,有签字的比没签字的好,盖章的比签字的好,原件比复印件好,这是证据的一般效力原则。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公司有时候要提交某些证据。如果员工事实上确实有加班,而公司想否认的话,很多时候,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这些漏洞,就是员工有希望得到加班费的线索
2、如果公司有考勤,员工只要举证证明考勤或单位承认有考勤,单位就应该提供考勤。如果单位提供假的的考勤,员工需要举证证明这个考勤是假的。如果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上无每天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就无法证明有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但当事人可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有备无患。你只需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包括人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比如你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