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一次性赔偿结案”的有关规定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正当权益。在司法审判中屡遭否定,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已渐放弃这一做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3-16
公司职工开公车外出办公事,发生与电动车刮擦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受伤。阳光保险公司计算理赔额后,电动车驾驶员因误工,当月的五险一金公司70%部分由电动车驾驶员全额承担,共计2700元。电动车驾驶员要求在保险公司理赔外额外支付这2700元钱,请问,这2700元钱由哪个单位负责支付?公司?公司职工?阳光保险?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6
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相比较旧法,该条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时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客户补充材料的情况。当然,专家也提示,尽早尽快地提供完整资料,是及时得到赔付的保证。关于所需提供的资料,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也可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
意外医疗险理赔时间期限:
一般意外医疗险是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内的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赔的。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两年。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过了两年再不申请,视为放弃权益。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一个时间内(好象是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影响理赔效率的因素:
1)当天的保险公司的人员配备
2)理赔时报案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3)理赔事件的复杂性
4)合同相关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