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9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肯定要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理由有五:
第一,《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是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所替代,“劳教”一词也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一词所代替了。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这与劳教的期限基本吻合。如此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第三,《禁毒法》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可能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那么就没有必要强调“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四,《禁毒法》有三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