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间的规定?

事情是这样的,公司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我到了试用期还没转没有转为正式员工的,公司又调我去一个我不满意的部门,说不调就辞职,而调了又重新规定试用期。请问这样我可以用起诉来维护我的利益吗?谢谢了!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追问

你好!谢谢你为我解惑。但是我还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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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31
您好,可以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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