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在债权法中,而且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再如,继承法中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所以,请求权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
2、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权能,因为债权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又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von Tuhr将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为“作为权能的请求权”。
3、随着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发展,债权越来越体现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虽具有相对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种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债权的请求权的内容。因为后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请求问题,而并不涉及到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4、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绝对权而产生的一些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并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因为这些请求权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正因如此,请求权是债的上位概念,债只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不能将请求权的体系与债的体系简单地加以等同。
5、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请求权体系。
5.1请求权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从权利的功能考虑,可以将请求权区分为两类:
一是作为权利内容的请求权;
二是为保护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一种权利,通常以基础性权利受损为产生前提。
5.2债权请求权强调给付内容的“财产性”,其是作为债权的权利内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债权请求权之外,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各种基础性的权利都可以产生特定的请求权。只有将债权和请求权加以区分以后,才可能构建一个请求权的体系,才可能既明确界定债权的内容,又强化对基础性权利的保护。
6、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合理界定债权请求权的准确内涵。
债权和请求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因此,凡是非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均不属于债权的范畴。例如,受害人在名誉权被侵害以后,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从当事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来看,这些请求即属请求权,但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而只是一种非财产性的人身关系,这种责任具有人身属性和道德色彩,无法归人财产性给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权责任关系并不能全部纳入债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