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合理,既然政府已经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一定要认真遵守,不要随便触及政府的相关法律,这样是一定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虽然休渔期出海捕鱼被罚十万元但是这是杀鸡儆猴的警告,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十万很贵但是我认为合理,用十万换去渔民们的遵守是合理的。
其实十万就是个数字,说到底对违禁渔船进行扣留罚款是一种形式,具体罚款多少钱就需要看看多大的数字会给渔民一种震慑力,说到底休渔期捕鱼就是一种违背法律并且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政府为了保护海洋资源规定五月到八月定期休渔就是为了海洋资源能够良性循环,能够让人们祖祖辈辈吃上丰盛的海鲜,但是就是有人不按规矩来,偏偏要去伤害那些小鱼苗导致还没有长大的小鱼就被不回来最后扔掉,这种残忍并且没有考虑后果的行为是必须要受到惩罚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10万已经足够了,要给渔民留一点生存的余地,但是又不能罚太少因为太少起不到任何作用,违法就要查出不然不成方圆,休渔期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在休渔期以外的时间提供给消费者更丰盛种类更全面的海鲜,所以休渔是必要的。有了规定就要遵守,如果偏要不走寻常路那么抓到算他倒霉,没有人硬逼着你去捕鱼,抓到你了只能算你的谁让你出海了,不出海不就没事了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所有的成果都是因为有了原因不然是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受惩罚的。
简直不能再合理了!
禁渔期是必须的,夏商就有这样的规定,“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禁渔期,顾名思义,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政府设置禁渔期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捕鱼就是涸泽而渔,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行为损害的是长远的发展。
很多人觉得10万对渔民来说不是个小数字,太狠了。但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违法成本过低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这些渔民之所以在禁渔期打渔捕捞,无非就是为了金钱利益,要从根源上打破这种利益链。如果只是简单处理、从轻处罚,那么这两艘渔船的船员肯定不长记性,而且会让更多的渔民不平衡,也会跟风在禁渔期捕鱼,那么,海洋里的生物不能得到休养生息,迟早断子绝孙。
这两只渔船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甚至该船和船员未申领出海船民证,难道不该被罚吗?在禁渔期捕捞这些幼鱼固然利益颇高,却只是一时利益,捕的是明天的鱼,断的是未来的生路。对其他渔民公平吗?当然也不公平。少数人破坏了大多数人的未来,纵容这种破坏就是在偷走这些人的未来。
除了进行罚款处理,也应当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禁渔期的重要性。不仅从情理上说服他们,也要从法律和利益上说服他们,用法律震慑偷渔者,用利益平衡偷渔者的蠢蠢欲动。
禁渔期是对海洋渔业的基本保护措施,禁渔期间任何渔船都是不允许进行捕鱼作业的,这也是从事渔业劳动的渔民人尽皆知的,如果违反相关政策而进行出海作业,必然要承受相关的处罚,至于罚款10万元的金额是否合理,要看执法人员对其行为如何界定,毕竟罚款标准并不是固定数字,只要在法律界定的罚款范围内,这样的处罚方式就是合理的。渔业劳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这不仅是对渔民劳动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海洋资源的强有力保障,毕竟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海洋渔业资源被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态遭遇了严重破坏,如果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得不到执行,禁渔政策也就形同虚设。
众所周知,我国的渔业资源是相对比较丰富的,但过度捕捞也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渔业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捕捞行为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顶风作业必然要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是毫无争议的,特别是破坏禁渔期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捕捞行为,都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渔业劳作的海域面积是相对较大的,海警执法人员的执法环境也比较恶劣,但为了确保禁渔期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彻底落实,依然排除各种困难和压力,在环境复杂的海域进行日常执法,如果对违法捕捞的渔船没有惩罚性的处理措施,也就很难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这对海警执法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阻力。
禁渔期内违法捕捞并收获5000余斤鱼货,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在确保相关管理规定得到实施的基础上,只有保持顶格处罚的高压态势,违法违规的捕捞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相信这对广大的渔业劳动者来说也是人尽皆知的,如果没有强势的管制措施,禁渔期的各种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谈,而我们珍贵的海洋渔业资源也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所以所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禁渔期两艘渔船出海捕鱼被查获,被罚款10万元合不合理?
我认为合理,既然政府已经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一定要认真遵守,不要随便触及政府的相关法律,这样是一定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虽然休渔期出海捕鱼被罚十万元但是这是杀鸡儆猴的警告,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十万很贵但是我认为合理,用十万换去渔民们的遵守是合理的。其实十万就是个数字,说到底对违禁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