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高校评估中究竟该起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从去年下半年起,教育部启动对未参加过上一轮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本科学校的评估。与此前的评估不同,这一轮评估立足于“合格评估”,即在评估中,不再给学校优秀、优良等等级评价,而只给“合格”、“不合格”和“暂缓通过”的评定。客观上说,由政府部门组织对高校的“合格评估”,这是对政府职责本身的回归,体现了人民政府负责任的态度。要切实做好“合格评估”,充分发挥评估对被评估院校的促进作用和让社会正确了解被评估的院校,还必须进一步清理政府在高校评估中的作用。

  
  一、政府对高校的“合格评估”,本质是“资质监管”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都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院校的评估职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些法律文件赋予教育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地位。

  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鉴于对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受教育效果的保障,政府部门对高校设置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管职责,因此,如果一所学校连合格的办学资质都不具备,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做出处理。《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合格评估的目的,实质是实行资质监管。在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经达到3100多万的情况下,对高等院校实行合格评估,撤销不具办学资质的院校,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在吸取上一轮评估的经验、教训后,我国政府对新增本科院校实施的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就定位为“合格评估”。由于这次评估针对的院校比较单一,都是新增本科院校,因此,没有此前“统一评估”存在的指标比较单一的问题。但在评估形式和评估结果是否与利益直接挂钩等问题上,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首先,从进校评估的形式看,做到完全原生态评估,尚有诸多困难。无论是集中进校还是专家分散进校,都不可避免地会让学校有所准备。比较合适的办法是,专家并不通知学校而分散、随机进校,但这对专家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评估组织的难度。所以,在探索新的评估形式时,注重对评估专家的遴选和培训,十分重要。

  其次,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合格评估”公正透明。“合格评估”由政府部门组织,要让其公正,必须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这包括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进行评估时,要建立独立的评估观察团,对“评估”进行评价。评估观察团,不能由政府部门主导组织,而应由人大代表、媒体人士、社会人士自愿报名参加。从职责分工看,人大机构可以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格评估”,组成专门的监督组,对合格评估过程进行监督,这是履行人大的质询、监督责任。

  再次,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合格评估”的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合格”院校,应该取消学校的办学资质;而对于“暂缓合格”学校,不应采取减招、停招等处理办法,而应对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让受教育者根据评估结果自主选择学校。在“合格评估”中,最难面对的就是这两类学校,由于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院校的生存、死亡,因此,在对这些院校的评估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评估的弄虚作假和评估专家的“于心不忍”,因此,妥善处理对这两类院校的评估结果,将影响到合格评估的成败。

  二、在“合格评估”基础上发展“专业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方向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这其实指明了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方向。

  对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有四种思路。一是取消一切评估,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行政评估弊端重重,而社会中介评估,缺乏公信力,与此同时,我国的大学制度并不成熟,不少大学喜欢用校园面积、学生规模、论文数、成果数、经费数来标榜自己的“实力”,而“大学要大气”“大学要有大爱”,“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等等话语近年来在大学出现教育丑闻、学术丑闻之后均反复提及,这些都表明教育界还未形成“何为好大学”的基本共识。

  二是逐渐取消(或淡化)行政评估,培育社会中介,发挥社会中介的评估作用,真正将教育评价由官方评价转为社会评价。因为有官方评价存在,就难免出现行政干涉学校办学、学校行政色彩浓郁、学校没有特色与个性、“千校一面”的问题。

  三是在行政评估无法取消的背景下,应改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等级的行政评价为“合格、不合格”评价,即行政部门,从审查学校的办学资质、监管大学的办学出发,评估哪些学校合格,可继续办学,哪些学校不合格,应整顿、缩小规模或者停办,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合格与不合格信息。

  四是对现行行政评估进行改良,具体方法包括建立分类评价,不能对所有大学,用一个标准;丰富评估形式,改“专家进校”评价的单一模式,为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取消评估结果与利益的关联。

  以上四种思路,第一条显然行不通,因为不对办学经费主要源自国家投入和受教育者学费的大学,进行评价和监督,这对纳税人和受教育者是不负责的,而纳税人和受教育者也有了解大学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第四条是完全基于行政部门不放权,进行的“折中设计”,但由于其还是基于行政评估,因此基本上很难做到。而第二条和第三条则被认为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但同时被普遍认为很难做到。教育部在总结上一轮评估工作时,还曾部署抓好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坚持评估指导思想和政策,维护评估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二是狠抓规范,强化纪律,落实好既有的规章制度;三是边评边改,以改促评,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体系。

  《规划纲要》的描述,实际比以前的思路都更进步,没有谈到保留行政评估、精简行政评估,而直接谈到“推进专业评价”,这是与《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一致的——如果继续推行行政评价,就意味着政校难分、管办难分。行政评价只要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就必然广阔,评估的结果也必然与利益相连——行政部门会以更多的“优秀”来显示自身办学的成果;学校也会想方设法努力争取“优秀”为办学贴金;行政的“优秀标准”就将成为干涉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指挥棒。

  很显然,当前的合格评估,就是依据教改《规划纲要》所作出的新尝试。而如果政府部门对高等院校实行“合格评估”的价值,是审查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规定,那么,对于已达到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来说,政府部门就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水平评价了。如果政府部门还参与对其的评估,就会导致高等教育“管、办、评一体化”的格局,不利于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不利于高等学校办出特色和个性。在对高等教育进行资质监管之外,政府部门全面退出对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评估,这是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需要,也是促进高等院校在各个层次、各个类型都办出一流水平的需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13
一、政府对高校的“合格评估”,本质是“资质监管”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都
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院校的评估职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这些法律文件赋予教育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地位。

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鉴于对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受教育效果的保障,政府部门对高校设置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管职责,因此,如果一所学校连合格的办学资质都不具备,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做出处理。《高等教育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合格评估的目的,实质是实行资质监管。在我国高等教育
在校生规模已经达到3100多万的情况下,对高等院校实行合格评估,撤销不具办学资质的院校,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在吸取上一轮评估的经验、教训后,我国政府对新
增本科院校实施的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就定位为“合格评估”。由于这次评估针对的院校比较单一,都是新增本科院校,因此,没有此前“统一评估”存在的
指标比较单一的问题。但在评估形式和评估结果是否与利益直接挂钩等问题上,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首先,从进校评估的形式看,做到完全原生态评
估,尚有诸多困难。无论是集中进校还是专家分散进校,都不可避免地会让学校有所准备。比较合适的办法是,专家并不通知学校而分散、随机进校,但这对专家的
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评估组织的难度。所以,在探索新的评估形式时,注重对评估专家的遴选和培训,十分重要。

其次,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合格评估”公正
透明。“合格评估”由政府部门组织,要让其公正,必须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这包括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进行评估时,要建立独立的评估观察团,对“评估”进
行评价。评估观察团,不能由政府部门主导组织,而应由人大代表、媒体人士、社会人士自愿报名参加。从职责分工看,人大机构可以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格评
估”,组成专门的监督组,对合格评估过程进行监督,这是履行人大的质询、监督责任。

再次,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合格评估”的结果,进
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合格”院校,应该取消学校的办学资质;而对于“暂缓合格”学校,不应采取减招、停招等处理办法,而应对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让受教育者
根据评估结果自主选择学校。在“合格评估”中,最难面对的就是这两类学校,由于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院校的生存、死亡,因此,在对这些院校的评估过程中有可
能出现评估的弄虚作假和评估专家的“于心不忍”,因此,妥善处理对这两类院校的评估结果,将影响到合格评估的成败。

二、在“合格评估”基础上发展“专业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方向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这其实指明了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方向。

对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有四种思路。一是取消一切评估,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行政评估弊端重重,而社会中介评估,缺乏公信力,与此同时,我国的大学制度并不成熟,不少大学喜欢用校园面积、学生规模、论文数、成果数、经费数来标榜自己的“实力”,而“大学要大气”“大学要有大爱”,“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等等话语近年来在大学出现教育丑闻、学术丑闻之后均反复提及,这些都表明教育界还未形成“何为好大学”的基本共识。

二是逐渐取消(或淡化)行政评估,培育社会中介,发挥社会中介的评估作用,真正将教育评价由官方评价转为社会评价。因为有官方评价存在,就难免出现行政干涉学校办学、学校行政色彩浓郁、学校没有特色与个性、“千校一面”的问题。

三是在行政评估无法取消的背景下,应改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等级的行政评价为“合格、不合格”评价,即行政部门,从审查学校的办学资质、监管大学的办学出发,评估哪些学校合格,可继续办学,哪些学校不合格,应整顿、缩小规模或者停办,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合格与不合格信息。

四是对现行行政评估进行改良,具体方法包括建立分类评价,不能对所有大学,用一个标准;丰富评估形式,改“专家进校”评价的单一模式,为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取消评估结果与利益的关联。

以上四种思路,第一条显然行不通,因为不对办学经费主要源自国家投入和受教育者学费的大学,进行评价和监督,这对纳税人和受教育者是不负责的,而纳税人和受教育者也有了解大学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第四条是完全基于行政部门不放权,进行的“折中设计”,但由于其还是基于行政评估,因此基本上很难做到。而第二条和第三条则被认为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但同时被普遍认为很难做到。教育部在总结上一轮评估工作时,还曾部署抓好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坚持评估指导思想和政策,维护评估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二是狠抓规范,强化纪律,落实好既有的规章制度;三是边评边改,以改促评,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体系。

《规划纲要》的描述,实际比以前的思路都更进步,没有谈到保留行政评估、精简行政评估,而直接谈到“推进专业评价”,这是与《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一致的——如果继续推行行政评价,就意味着政校难分、管办难分。行政评价只要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就必然广阔,评估的结果也必然与利益相连——行政部门会以更多的“优秀”来显示自身办学的成果;学校也会想方设法努力争取“优秀”为办学贴金;行政的“优秀标准”就将成为干涉大学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指挥棒。

很显然,当前的合格评估,就是依据教改《规划纲要》所作出的新尝试。而如果政府部门对高等院校实行“合格评估”的价值,是审查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规定,那么,对于已达到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来说,政府部门就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水平评价了。如果政府部门还参与对其的评估,就会导致高等教育“管、办、评一体化”的格局,不利于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不利于高等学校办出特色和个性。在对高等教育进行资质监管之外,政府部门全面退出对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评估,这是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需要,也是促进高等院校在各个层次、各个类型都办出一流水平的需要。

首先,政府退出对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评估,将有
效避免行政指标成为学校办学的指挥棒。在当前情况下,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高等院校的财权和人事权,因此,由行政主导的评估、评审,必然会被高校作为重点工
作来抓。评估泛滥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严重问题。其结果是,高校领导花很多时间用于应付各种行政评价、行政评审;学校按照行政评价体系办学,对教师、学
生的考核评价指标,不是根据教育规律、学术规律制定,而是一系列的行政指标;学校为通过评审,或者取得优秀评价成果,要求学生、老师在接受评价过程中说
谎、表演,这与教育的本质严重违背,产生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教育的公信力下降,学生从教育中反而习得不诚信。

其次,只有政府部门主动退出高等院校办学水平评
估领域,才可能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提供土壤和空间。近年来,对于发展高等教育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社会舆论普遍担忧,社会专业机构不成熟,加之社会诚
信不佳,会造成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乱象纷呈。毋庸置疑,这种担忧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需要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社会专业机构不成熟和社会诚信不佳。以笔者
之见,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评价处于强势地位,社会专业机构只有在夹缝中求生存,同时,由于行政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负责,而不是对教育负责和师生负
责”,所以,这反而制造了不良的教育风气。鉴于此,要让社会专业机构成熟起来,必须让行政评价全面退出,假以时日,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获得生存空间的社
会专业评价会逐渐规范并走向成熟。

再次,高等教育的多元发展,与社会的多元评价是
互相促进的。行政评价就是实行“分类评价”,也只能分大类,而不可能考虑到高等教育的多元性、丰富性。只有推行社会评价,才能形成对高等教育的多元评价体
系。这也就为高等院校的个性办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不然,只有单一的行政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就难以摆脱单一的模式。包括我国社会,也习惯于
用单一的标准评价高等教育,这也导致高等教育的发展,缺乏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因此,目前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定位为“合格评估”,迈出了改革高等教育评价的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高等院校进行自评、尝试推进专业认证和国际化评估。

三、加强评估机构资质监管,推进教育信息公开,促进“专业评价”公正透明

在培育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过程中,政府部门有两大职责。一是对高等教育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对高等教育进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由于评估的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政府有责任对评估机构提出基本的资质要求,不是任何机构、组织都可以进行评估、评价。在评估机构获得资质之后,怎样进行评估,包括设置评估指标、开展评估活动,则是评估机构自身的事。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市场竞争确定。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有责任对评估机构的违规评估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障评估活动遵纪守法。

政府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推进教育信息公开。这是促进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走向公正、透明的重要方面。我
国当前的高等教育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质疑相关数据不客观、真实。总体看来,我国高等院校的信息公
开,做得并不好,具体表现在三方面,其一,信息公开不及时,查阅高校的网站,有的学校上一次更新校情信息,还是两三年之前。其二,信息公开不全面,对于一
些“核心”的办学信息,诸如财务收支信息,几乎没有学校公开。三是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比如高校公布的院士数,就包括全职和兼职(挂名)的院士,这造成不同
口径公布的高校数据,各不相同,公众不知道相信哪一个数据才好。

高校信息不公开,这既给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机构
制造了难题——获得准确的数据很难,同时又给社会评价和专业评价机构“商机”,一些中介评价机构,就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通过编造数据来抬高对某些高校的评
价,由此谋求好处。另外,由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哪怕信息并不准确,但公众还是把一些中介评价机构作为获取信息的渠道。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信息的公开,就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这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2010年9月,教育部为此专门颁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高校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为社会评价、专业评价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也防止具体评价机构在数据上做文章。

在美国,联邦教育部大致被赋予了四项职能:
一是制定有关教育的联邦财政资助政策,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二是收集关于学校的信息和督察关于学校的研究,并将这些信息传播给教育工作者和公众;三
是找出教育中的主要议题和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四是执行联邦法律,禁止收到联邦资金之项目和活动中的歧视,确保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我国教育部
门有必要借鉴其收集和发布教育信息的做法。

当然,教育部门和高校所公布的数据,并不能满足各种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的需要。要获得更详细的情况、数据,这些机构,还必须到高校进行实地调查,获得评价体系所需要的第一手数据。这就考验专业评价机构的专业性。

总之,政府部门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将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立足资质审查,进行“合格评估”;二是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专业评估,加强对专业评估的监管,维护专业评价的市场秩序;三是推进高等教育信息公开,为公众和专业评价提供信息服务。上述三方面共同推进,也就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合格评估”是办学的基础;各类专业评价以多元的指标体系,对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做出不同角度的评价;信息服务则让“合格评估”和“专业评价”公开、透明,并为社会选择高等教育提供充分的信息。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看,高等教育的质量是在受教育者和社会的选择中竞争提高的,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要提高,也必须回归这一基本路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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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绩效,是世界各国政府始终追寻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新公共管理主导的基本方向。随着世界朝向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化的发展,政府越来越有必要改变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向高绩效、集约化、精简化方向发展,以减小政府规模和成本,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质量。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政府绩效评估对于提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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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绩效评估的不断完善,是我国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民主政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政府绩效评估”课题组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周凯博士主编了《政府绩效评估导论》一书。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为该书作序,原中顾委委员、著名学者于光远为该书题字,也表现了这两位领导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

  “政府治理丛书”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套立足本土国情的实践性、学术性丛书,《政府绩效评估导论》是其中之一。该书主编周凯博士长期活跃于政府部门与学术机构之间,使该书实现了实践性和学术性的更好结合。该书完整介绍了政府绩效评估的思想和理论溯源及其策略、原则、方法和实施操作流程,总结了发达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该书的特点在于,立足于我国的现实与实践,重点介绍了我国诸如目标责任制、效能监察、承诺制、市民评议等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发展,分析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现存问题、改进思路及新出台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我国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改革进程与经验进行总结介绍并配有案例,初步探讨了政府绩效的评估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相配合、民间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与政府绩效评估相配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

  与会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充分肯定了《政府绩效评估导论》一书出版的社会意义,并就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新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承载着加强政府责任、提高政府效率的重任,政府绩效评估具有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绩效和改善政府形象等作用,受到各方的重视。但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对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和实践研究不足,规范化程度不足,绩效指标体系权重设置不合理等等问题。为了加强和改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我们应该做到将政府绩效评估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提高政府绩效评估的规范化程度;逐步建立多重政府绩效评估体制;要使用科学和合理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等。   目前对政府绩效的评估从评估标准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政府活动及其结果的评估,另一种是对政府能力的评估。   对政府活动及其结果的评估可以是合规评估、效果评估、经济性评估、成本—效益评估、配置效率评估以及公平性评估。目前大多数政府绩效评估属于此类。其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从性质上讲,这类评估大多属于一种内部评估,是政府部门为提高自身的效率和责任而进行的自律式评估。这种评估对加强政府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是必要的。这种评估最大的困难在于难以为所有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提供统一的标准,因而政府部门之间的比较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难以将预算拨款与政府绩效联结起来,从而使绩效评估作为提高政府效率手段的作用大打折扣。与上述绩效评估相比,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评估目前还很少被采用。   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University)的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以下简称马院)所作的评估。这类评估的优点是,它的评判目标主要是制度建设,可以较好地避免各地区之间因收入   水平差距、自然条件的不同等客观因素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影响。而且目前此类评估多为政府外部评估。对于政府绩效评估来说,外部评估是最关键的。政府业绩如何的最终评价者只能是出资人和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最终消费者。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大致分为普适性的政府绩效评估、具体行业的组织绩效评估和专项绩效评估三种类型。在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公民社会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方式,不断拓宽公民和服务对象考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渠道。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路径,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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