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取钱案件和梁丽拾黄金案件的问题?

1、许霆和梁丽的终审判决分别是判的犯什么罪?分别依据什么?
2、无论许霆当时是否明知机器出现故障,他从ATM机取钱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更不犯罪吧?那么为什么还要让其受到刑事处罚呢?许霆当时既不是故意破坏ATM机,也没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啊,完全是机器本身故障才给了他多取钱的机会啊
3、许霆多取的钱和梁丽捡到的黄金分别只算不当得利,还是算赃款赃物?如果属于前者的话,是不是只要及时归还给银行或失主,就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了吧?

第1个回答  2010-06-06
你好贪啊,一分不给问那么多问题呵呵

许霆后来判的是普通盗窃罪,有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要件,但情节较轻,所以判了五年。
他从机器里取钱,机器吐出来多了,他没有罪,问题在于他拿了以后就逃了,逃了以后还不肯还,于是后者构成占有,前者构成秘密,加上对象是金融机构,于是就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罪。当然从法理价值角度来说,这个其实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个也是争议的关注点。
然后梁丽案已经撤销了,无罪释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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