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已到检察院公诉科快两周了,到法院开庭还要多久啊?

如题所述

材料已经到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开庭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2

材料已经到法院,应当不超过两个月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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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3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有三种结果: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扩展资料

法院通知被告的传票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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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3

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所以检察院最迟应该在收到案件后一个半月内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138条,第154条规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正常情况下,一个公安移送审查的案子,最迟在1个半月内,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变数,特别是诉讼法中规定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且为2次。

而且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重新计算的。

扩展资料: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资料: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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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3-01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有如下的规定: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二、正常情况下,一个公安移送审查的案子,理论上,最迟在1个半月内,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变数,特别是诉讼法中规定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且为2次。而且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重新计算的。下面简单计算一下:

      一个案子送到检方了,审查了1.5个月,发现证据不足,需要重新侦查,于是退回警方,警方又补充侦查了1个月,警方再移送检方重新审查1.5个月;发现证据还是不足,再补侦,又用时1个月,再重新审查1.5个月,整个用时就是6.5个月了。所以,一个案子在检方的时间是6.5个月。这里还不包括需要重新鉴定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综上,正常情况,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子,检方审查起诉的时间是1个月,然后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事实上,检方有时手头上案子多,忙不过来时,就会借用补充侦查的时间(技术处理,以退回补充侦查为借口),如果案子要补充侦查,最长时间是6.5个月

       建议:如果想知道确切的时间,请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承办人保持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一定有承办人的联络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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