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病退视同缴费年限的的问题,请求网友帮助回答。

我爱人由于患病,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办理病退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我爱人以前在二轻局的7年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原因是我爱人96年1月从单位辞职出来,但二轻局是从97年才开始参加社保统筹,所以7年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现在自己要缴够15年养老保险金才能办理病退,我们觉得7年工龄什么都不算很冤枉,但又没有办法,所以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还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第1个回答  2010-02-05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的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
第2个回答  2010-02-04
真没有办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8-04
如果说社 保局不认可,就只能按实际年限交纳 ,满足最低15年的 要求才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
是这 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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