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我的名字做公司法人代表好几年了 期间我没有参与公司任何问题 现在要变更法人代表 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以我的名义或公司名义贷款过 法人变更后 要是有贷款问题 我需要承担吗 我还要承担其他什么责任呢
不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
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但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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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
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2013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
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
参考资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法人代表变更后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问题,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民法典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并不影响债务的处理,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之后,公司原来的债务怎么办?,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白: 首先,公司是不是只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还是整个的转让了? 其次,在变更前和变更之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公司股东? 在这里多有米还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个概念上歧义,就是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其实是两个概念,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即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通俗来讲就是管事儿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有不同的人来担任,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经理)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板,或者不是股东,可以由股东会聘任的经理担任,所有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外的人担任,只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就行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债务,和个人无关;但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新闻里看到的公司出事了,基本上法定代表人也要连带责任?这个主要是国内很多公司法定达标人就是大股东担任,实际上就是老板,公司实际控制人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上的控制人的话,通俗点就是个“背锅侠”,因为在处理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很多都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行的,所以如果因为这些文件,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或者公司转让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就需要明确一点:法定代表人知识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因为公司的钱是股东出的,所以多有米在开始的时候才强调“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这个问题 如果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在转让之前需要确定该公司有没有将债权债务处理清楚,是否欠税,银行有没有贷款,有贷款的话是否还完等等 一般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会约定:原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如果股东有瞒报债务的情况,那么,可以追求其责任,但是很可能是新股东要先承担,然后再向原股东追偿 最后多有米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转让的公司一个要了解清楚,要转让一个干净的没有债务、贷款的公司,不然稀里糊涂的背上债务就不妙了。而且也不要不明白情况的时候帮别人持股或故名当法定代表人,不然怎么吃亏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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