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262号
中央有关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8月1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中央有关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法律基本信息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编号为财建[2004]262号。这份通知旨在推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同时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修订的依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法律正文
申请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批准的申请人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手续,并进行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整个申请过程包括提交详细申报材料,如正式文件、评估报告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会在45日内审核并答复。转增后的财务处理需遵循现有规定,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5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各级财...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 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建 [2000] 439 号) 的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转增国家资本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批准。对于已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勘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4]262 号) 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废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废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采矿权允许有限度转让,法律需要明确并完善其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方式。国家资本,即由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其数额根据会计科目“实收资本”的明细数据确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转增,是国家资本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规范资源开采,保障国家权益,并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