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现对立案、管辖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予以明确。
2015年2月4日之后(含2月4日)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2015年2月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就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铁路基层法院因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铁路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中级法院立案庭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送指定管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审案件移送错误的数据和案例。高级法院立案庭汇总后,按月报高级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