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负主体责任”从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党委是参加廉政制度关系的主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制度责任的承担者。
其二,党委这个主体是治理腐败主体中的主要部分,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权利主体则承担次要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
领导职能。政治廉洁或腐败是关系到政权合法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级纪委具有加强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
督促职能。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职责,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有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最新规定,所以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监督责任,就是失职的表现,就要被追究责任。
协调职能。各级纪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依托监督权力和组织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其基本职能是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严肃查处腐败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