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随意变更吗

我和我宝宝的爸爸是法院调解离婚的,当时是他要离婚,有了外遇,当时我也没有工作,他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答应我每个月只支付孩子200元的抚养费,我在上海没有房子,离婚是孩子归了他,我净身出户,现在自己在上海租房子,为了看我的孩子我留在了上海找了份工作,当时他为了离婚折磨我快要疯了,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上写的很清楚,我负担孩子抚养费每个月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现在我上班后,经济好点,孩子我看一次就要给他买不少东西送回去,孩子的衣服,车子都是我支出,费用已经超过每月的200元,可孩子的爸爸现在以我有工作为由起诉,要求我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他要和我商量,我也许会多给点,可是他这样的方式我不能接受,而且他一个本科生不找工作在家吃低保,自己有房子住,父母也有将近3000的退休工资,现在也要求我多给抚养费,而我自己一个人在外租房,为了能看到我的宝宝,我留在上海找了工作,没有一个亲人,生活本已经很辛苦,他也完全有条件抚养孩子,而且当时的调解书写的很清楚一个月200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第1个回答  2018-02-01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抚养费的增减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是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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