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说的两年期限是指什么?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是指新保险法之日的两年,还是以前的投保之日的两年。

第1个回答  2015-06-09
  1、你所说的两年:是指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合同成立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条:《保险法》第16条、第32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2个回答  2010-01-18
  楼上几位朋友的说法不对,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解释规定,带病被保人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同样受到新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
  我这里有个案例供楼主参考:

  云南现成案例下月开庭

  “按照高法的‘解释’,云南‘肾衰竭带病投保拒赔案‘将适用于新保险法,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明显提高了。”张宏雷在得知“解释”发布之后非常兴奋,他认为该案件将成为新《保险法》施行后中国首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赔官司。

  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市民王涛(化名)在昆明一家保险公司先后购买了两份重疾险,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双倍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6年10月,王涛在一次体检中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想到自己曾经买过的保险,次年4月,王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2007年8月9日,一张《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断送了他的希望,“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即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无奈之下,王涛2007年8月30日自费接受了换肾手术。

  2年过去了,就在王涛以为已经彻底没有希望获赔的时候,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他的注意。“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王涛认为,按照新规自己的重疾保险合同应当有效,保险公司也应按合同支付保险金额。于是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一纸诉状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而此案也将于2009年10月13日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旧保单能否适用新法,我们持怀疑态度。”在“司法解释”正式发布之间,昆明另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此案的胜诉与否表示了怀疑,“究竟2009年10月1日前带病投保的能不能适用新法还是未知数。”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让众多质疑的声音安静下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18
通俗的讲,假设某人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患有保险公司规定拒保的疾病或身体条件。而在承保之时没有检查出来。按照旧的保险法,无论多少年后保险公司再查出来之后,有权利接触合同或拒绝赔偿。而新保险法实行后,如果2年之内保险公司没有查出应拒的保疾病或身体条件,那么2年后需要理赔时不得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决绝赔偿。
第4个回答  2010-01-18
指的是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也就是从客户的保险单出来,签收回执那一刻起两年时间,被保险人只要能隐瞒其带病投保等两年时间,合同仍然有效。
第5个回答  2010-01-19
是实施新保险法以后再签订的保险合同,以生效日为准的两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