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1,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对方一轻伤,被警方以“寻衅滋事”送进了看守所,在里面呆了35天,其中30天内公安提审了2次,32天检察院的人来做了一次提请批捕的核对笔录,到第35天看守所放人,单子上写的是“不构成犯罪”5个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予以释放”。盖的章是看守所的。就出来了。(简单说就是检察院把材料退给派出所没逮捕,放人单子上就写的“不构成犯罪”5字)
然后出来后派出所叫我们过去,说这个案子还没完,叫我们填了个取保候审单子。但取保开始日期是在出来之后的日期。
2,问题。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符合办案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吗?这个性质到底是什么?取保?无罪?为什么是人出来后在叫去办取保?
现在担心的是派出所会不会再来找麻烦。走的时候派出所说案子要一两个月才能结掉。是这个情况吗。回被再拘留吗或者再被提请批捕?检察院会不会再受理这个案子?
在派出所的时候 那个警察说 派出所这种情况可以绕开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我们?有这个说法吗?
谢谢麻烦解答下
是通检察院关系搞的不构成犯罪放人的。
我们这边说是公安局要弄个圈把我们圈起,不要去再找他们麻烦
因为我们当时也报了案 只因寻衅滋事抓了我们没抓对方
走的时候派出所承办都换人了,搞我们案子那个直接把案子甩了给另外个警察(原承办收了好处)
那个警察说这是最好的结果 没案底,叫我回去好好工作。以后当大老板什么的不要把他们忘记了之类的
说案子一个多月就结掉。因为我们这边 分局,检察院,分院都有关系。最后对方没搞到起诉我们。
我们这边说的是 如果派出所再找麻烦 我们就找他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