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点的律师请进,关于“不构成犯罪”看守所释放之后出现的新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
1,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对方一轻伤,被警方以“寻衅滋事”送进了看守所,在里面呆了35天,其中30天内公安提审了2次,32天检察院的人来做了一次提请批捕的核对笔录,到第35天看守所放人,单子上写的是“不构成犯罪”5个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予以释放”。盖的章是看守所的。就出来了。(简单说就是检察院把材料退给派出所没逮捕,放人单子上就写的“不构成犯罪”5字)
然后出来后派出所叫我们过去,说这个案子还没完,叫我们填了个取保候审单子。但取保开始日期是在出来之后的日期。
2,问题。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符合办案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吗?这个性质到底是什么?取保?无罪?为什么是人出来后在叫去办取保?
现在担心的是派出所会不会再来找麻烦。走的时候派出所说案子要一两个月才能结掉。是这个情况吗。回被再拘留吗或者再被提请批捕?检察院会不会再受理这个案子?
在派出所的时候 那个警察说 派出所这种情况可以绕开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我们?有这个说法吗?
谢谢麻烦解答下
是通检察院关系搞的不构成犯罪放人的。
我们这边说是公安局要弄个圈把我们圈起,不要去再找他们麻烦
因为我们当时也报了案 只因寻衅滋事抓了我们没抓对方
走的时候派出所承办都换人了,搞我们案子那个直接把案子甩了给另外个警察(原承办收了好处)
那个警察说这是最好的结果 没案底,叫我回去好好工作。以后当大老板什么的不要把他们忘记了之类的
说案子一个多月就结掉。因为我们这边 分局,检察院,分院都有关系。最后对方没搞到起诉我们。
我们这边说的是 如果派出所再找麻烦 我们就找他麻烦。

第1个回答  2010-03-17
1、公安机关有权拘留,但无权决定逮捕,要逮捕就要向检察院提交材料证明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证明的材料不充分基本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可以不予批捕,这种因交通肇事造成伤害以及赔偿引起的纠纷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你这个案子就属于这种情况。“寻衅滋事”用通俗点的话说就是没事找事。

2、对于证据不足,警方认为还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一年,没有新证据,期满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警察的意思也是不追究了。但明知不可能再补充到新的证据,为了公安某些人的面子,还要取保候审,有滥用职权嫌疑。
第2个回答  2010-03-25
我的答案最准确。
如果没有签过“撤案通知书”代表案件还没有了结。
取保时效为12个月,如果没有新证据,一般不会转逮捕,但无论逮捕还是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审批。
第3个回答  2010-03-09
应该是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材料将给检察院,而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那个警察说的话,是不对的,公诉必须是检察院提起的,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
第4个回答  2010-03-19
这个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没有同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审的时候是不是叫了保证金或是提供了保证人啊,说白了就是公安机关正在收集你的犯罪证据,但是目前不够,如果后面按你所说那样就不存在犯罪了,你现在也就是说没事了
第5个回答  2010-03-10
侦查机关不能够绕开公诉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果真这样那公安机关属于越俎代庖,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受理这个案件。
寻衅滋事不属于自诉案件,就算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的主体资格也不符合受理要求。
依我的推断,有可能那个民警是在吓唬你,也有可能是打算在取保候审期间搜集你有罪的证据后再次提交批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