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补助范围: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补助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1)教育培训。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基本要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就业服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就业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
(四)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补助范围: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家庭。
2.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发放。
3.资金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标准发放。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8090167。
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地方补助金及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接内容讲解
第三章 安置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退役士兵安置7个问题,你了解了吗?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政策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该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是什么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什么意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排:1、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新政策
退役军人安置新政策如下:(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政策是什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补助范围: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补助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
什么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那些达到退役年龄,选择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他们不需要国家安排工作。这些退役士兵享有一些特定的优待政策:1. 根据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支持他们自主就业。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会从部队那里获得一次性退役金,该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地方...
退伍后可以自主就业吗?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指达到退役年龄,不需要国家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这类士兵自主选择职业道路,国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一定的扶持。对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会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这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如果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是什么
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将会从部队获得一次性退役金,该金由中央财政专门拨款。此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供额外经济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一次性退役金及经济补助均免征个人所得税。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与服务。地方县级...
部队士官自主择业最新政策
首先,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根据最新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措施有效减轻了退役士官创业初期的经济负担,为...
三期士官退伍安置政策
三期士官退伍安置政策基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主要分为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退休与供养三种方式。自主就业是主要的安置方式,根据服役年限给予一次性退役金,并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贷款支持。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会根据等级增加。地方政府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