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批

如题所述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延边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内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将全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纳入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化备案范围,特制定《延边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延边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信息库,逐步实现全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州内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备案工作制度,为保障广大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履职尽责。
二、备案范围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岗位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成的民营企业,每年应按隶属关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单位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备案,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提供审批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一)州内各有关企业应按隶属关系,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将上年度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隶属关系负责所属有关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的初审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初审的备案信息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反馈、存档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的备案信息以及州属有关企业申报的备案信息。
四、公示制度
企业申报上年度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前,应在本单位对从事特殊工种定员人数、工种名称、职工名单、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时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公示期应不少于15天。凡未进行公示或申报内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一律不予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年归档留存所属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公示名单,以备核查。
五、申报材料
各有关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时,应提供电子备案材料和纸质备案证明材料。
电子备案材料通过录入“延边州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单位申报系统”,生成完整、准确的上年度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纸质备案证明材料包括上年度企业经营范围、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工资发放名册》、《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备案公示名单》、《承包经营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各有关企业逾期未申报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六、相关要求
(一)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工作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有关信息应备尽备。
(二)各有关企业应按年按时对本单位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备案,凡因企业未报、漏报、误报职工备案有关信息造成职工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应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企业应为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数据库并定期进行备份,防止备案数据丢失。对弄虚作假、伪造特殊工种备案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办公自动化的业务骨干专人负责。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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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批
(一)州内各有关企业应按隶属关系,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将上年度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隶属关系负责所属有关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的初审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初审的备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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