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人——的一些问题。求大神帮助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A项,“大木采石场”是合伙企业,应当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有限责任。。】 ———————————————————— 我的问题是,大木采石场以 全部财产对 合伙企业(这里跟他合伙的是李某啊)债务承担责任, 难道 大木采石场 对李某承担 责任吗??不是有限责任???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1、“大木采石场”是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大木采石场”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李某与“大木采石场”这个法人各出资50万元成立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其股东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各承担以50万为限的有限责任。 “大木采石场以 全部财产对 合伙企业(这里跟他合伙的是李某啊)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合伙企业指的是“大木采石场”,因为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是合伙企业,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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