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疑问,懂法律的请进

丈夫起诉离婚。
他在半年前把我的户口偷偷迁移到他家那边,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迁移过去。他就是预谋在他那边法院告我。
但是他的常住地址跟户口地址不在同一个地方,但同属一个区,他离开常住户口地址已经有好几年了。
我有证明我在另一个地方居住满一年以上了。
我第一次起诉管辖权异议,但遭到对方法院驳回,说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不住户口所在地居住的证据。
我又第二次起诉,向中级法院起诉,提供了对方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证据。中级法院收到起诉到现在已经近两个月,刚打听到,我又败诉了。
请教一下懂法律的人士,像对方偷偷转移我的户口,常住地址跟户口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同一个区),我不能把案子转移到我常住地的法院上来吗?

第1个回答  2010-04-02
你这个问题适用下面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P.S.法律上所谓“户口所在地”并不是说户口上那个精确到门牌号的地址,而是户口属于哪个行政区域,区域的最小单位是“县(区)”,因此只要在一个区,就不能说离开户口所在地
所以你丈夫不算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适用上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

所以管辖权你是没法弄了。他早就算好了
第2个回答  2010-03-22
如果他起诉你,他应该到你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院起诉,否则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受理法院与你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一致)。

如果你起诉他,你应该到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你提到在属一个区,有可能受理法院与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同一法院。
第3个回答  2010-03-22
1、法律上所谓“户口所在地”并不是说户口上那个精确到门牌号的地址,而是户口属于哪个行政区域,区域的最小单位是“县(区)”,因此只要在一个区,就不能说离开户口所在地

2、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理论上应当在你的经常居住地,但如果法院已经驳回你的异议,而且上诉无效的情况下,你只能到受理法院应诉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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