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准予离婚的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应依据哪些法律依据受理?

一精神病患者在对方的哄骗下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经认定该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做出的准予离婚的行政行为应是错误的。请问法院受理该类行政案件应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条款立案、审理?

第1个回答  2010-04-27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离婚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若判决无效,则当事人可持判决书向民政局要求撤销,若民政局不予撤销,当事人可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若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确实应当撤销,则法院向民政部门释法析理,民政局应作出撤销原告夫妻离婚登记的决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7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27
按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于工作中的疏忽,出现工作失误的,按照行政不作为处理。有故意行为的,当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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