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1-06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