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的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旨在促进国家标准语言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使国家标准语言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并促进各民族和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了修订和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确立了普通话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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