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处房产卖给乙,乙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又将房产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甲有一处房产卖给乙,乙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又将房产卖给丙,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分析回答
(1)分析甲乙以及甲丙合同的法律效力
(2)谁是该房产的所有者?为什么?
(3)乙和丙应该怎么办?

房产归丙所有,该案件属于甲方与乙方的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甲房产开发公司与乙签订了买卖商品房的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乙,但未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一般人会认为甲公司不讲信誉,甲公司虽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也交付了房屋,但是甲公司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理论上甲公司对该房屋仍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即占有、使用权、收益、处分,就算甲方交付了房屋,失去了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未丧失处分权。因此,原则上,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丙方恶意串通故意签订损害其利益的合同。而被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一房二卖一般不外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已经对先手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为后者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后于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先手占有,后手可以请求先手返还财产,而先手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二是先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出卖给后手,并且交付了房屋,那么,先手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在此情况下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后手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三是先后手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看先后手谁先占有了房屋,谁先得到了交付,先得到交付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结论: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准,若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先得到交付的—方将取得陔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1-29
1、甲乙以及甲丙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
2、丙是该房产的所有者,因为丙已经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更登记后,登记人即完成所有。
3、已可以请求甲承担因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甲丙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需丙支付不动产的款项
第2个回答  2010-11-13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甲方一房多卖,乙方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到法院裁决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房产的所有者应该是乙方,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退回房款,否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方。为什么说乙方,因为乙方首先和甲方鉴定了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有一期节目和你问的事情及其相识,法院就是这样判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3个回答  2010-11-13
1、双方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2、房屋的所有人为丙,因为房产以登记人为所有权人
3、乙可以起诉甲违约,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20-03-20
1,甲乙以及甲丙的合同都有效,但是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执行完毕。
2,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权利证照的过户为法定标准。甲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丙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3,甲乙之间有纠纷,乙可以起诉甲,要求其按照合同要求甲赔偿损失。乙与丙之间不产生法律纠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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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将房屋卖给乙方,乙方虽然支付了价款,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乙方有欲将房屋卖给丙方,此种情形下,鉴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乙方不具备甲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处置权。乙方与丙方单独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除非,在乙方再此之前或在与丙方订立不动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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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不合法,不符合的只是你们之间的合同;2、但房产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产权归最后过户方;3、乙方可以找原房主追究其违反合同的责任;欢迎继续交流,若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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