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官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1-07
太监
第2个回答  2014-01-07
宦官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先秦和西汉时期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则全为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又称寺人、阉(奄)人、阉官、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内监等。
 宦官(huàn guān),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自东汉开始,均为被阉割失去性能力的人。
  宦官,也称太监、公公、寺人、阉人、内官、内侍、中官、中涓、内竖、中贵人,是指古代宫廷中替皇室服务并阉割掉外生殖器的男性。宦官是负责宫廷杂事的奴仆,不得参与国家政务,但因与皇室朝夕相处,遂能博取信赖或有可乘之机,故在一些朝代中存在着宦官掌握国家政务大权的情况。中国早期宦官不一定都是阉人,在东汉之后才完全使用阉人做宦官。唐甄在《潜书》中这样描绘太监:“望之不似人身,相之不似人面,听之不似人声,察之不近人情。”
  欧洲的太监 (1749)用阉割过的男人作为宫廷内侍并非中国独有产物。以往朝鲜、越南的皇室也喜欢使用去势的男性作为内待,埃及、波斯、印度,土耳其等古文明都曾经有相同的做法。圣经新约中亦有向来自非洲埃塞俄比亚的太监传福音的记述。英文中太监(eunuch)一字即由希腊文“守护床的人”转变而成,可见宦官在中外本来都是为了保护后宫贞节、皇族血统而设。土耳其人使用的是黑人太监,名为诸女领班,也有白人太监,但黑人人数多,势力也较大。 1912年摄于奥斯曼帝国
别称
  “宦”,星座之名,宦者四星在帝座之西,因用以为帝王近幸者的名称。又称阉狗、阉(奄)人、阉官、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内监、阉竖等。
太监
  而太监本为官名,唐高宗时,改殿中省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监,少监,只有地位较高的内监就被称为“太监”。后宦官亦通称为太监。巡、元官署以其为主官者不少,隋、唐有大监,“大”或作“太”,亦与宦者无关。明内廷有十二监,主官均称太监,由阉人担任,主官以下宦官,无太监之名。清始以太监加诸所有宦官,宦官与太监遂为同义词。
  宦官称“太监”,是隋唐以后的事。唐高宗时,改殿中省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监,少监。后宦官亦通称为太监。 到了明代,宦官权势日增,人们就把所有宦官都尊称“太监”,太监也就称为宦官代名词了。文心海洋《重回明末辽东·听教睢阳袁可立》:“ 袁可立微微一笑,大有深意的对杨太曦道:‘伯雄,你可知宦官干政是我朝大忌,凡和阉党有所关系的最终都难逃身败名裂的下场。’”
4来源
  宦官的来源有数种:
  一是用天生理有缺陷或有发展障碍的男人,当他们生理机能恢复后就必须辞退,如《后汉书栾巴传》就记载栾巴因发育障碍故充任宦官,而后“阳气通畅,白上乞退。”
  二是自宫。战国、秦、西汉时都没有宦官自宫的记载,到后汉末期始出现一些自宫的人。私自进行阉割手术而入宫的途径,如《韩非子》提到“竖刁自宫以治内”,后来在西汉晚期至东汉时,有人甚至不以宫刑为耻。
  三是受过腐刑或是判死刑而减免为腐刑的阉人,如嫪毐即是此种,他处刑一事虽为作假,不过名义上仍是受过腐刑的宦者。
  四是罪犯或战争中的俘虏被强行阉割的。
  五是各地作为贡品奉献给朝廷的。
  隋朝以后,宫刑被废止作为正式的刑罚,宦官应以自愿被阉割者居多。到了明朝,被阉作宦官者,除了部份是来自南方被掳的少数民族孩童(如郑和、汪直);多是自愿阉割的人,直隶河间等地出产太监较多。明朝太监的阉割本来应该是由宫廷负责,民间自行阉割是被禁止的;但这项禁令从未被认真执行。明代中叶,民间曾经出现大批自阉后入不了宫,作不了太监的人,被称为“无名白内官”。
  明朝后期,宫廷中不少本来由女官担任的职务转为由宦官担任,因此太监多如蚁阵,最多时达十万之众。北京邻边的青县、静海、河间、沧州、任丘、南皮、枣强等县,许多人争相净身入宫。当时,宦官割舍之睾丸及阴茎放于红绒布袋内,悬挂于紫禁城一阴干室内,红细索悬于粱,太监位尊离湿气地面最远最干,初进宫者离地面最近,名曰宝贝房。《戴斗夜谈》载“京畿民间生子,每私自阉割”,《日下旧闻考》引《白头闲话》所记“都人生子,往往阉割,觊为中宫(太监),有非分之福”。
阉割方法
  史料记载不一。据《男性太监酷刑考》述,阉割方法有四种:割去全部阴茎和睾丸;只割睾丸;将睾丸压碎;割去输精管。《末代太监秘闻》一书还介绍有“绳系法”,即用麻绳将幼儿从睾丸根部死死系住,久而久之生殖器就失去功能,并逐渐坏死了。另一种方法是给幼儿服用一种麻醉药,然后用针不间断地扎刺睾丸,使之逐渐失去功能。
  阉割之后,须居密室,避风百日,露风即死,无药可疗。又须选取未成童者为之,壮者受宫多危险。宫后,即声雌颔秃,髭须不生,宛然女子矣。
婚恋与家庭
  宦官从生理上来说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历朝历代也没有明令禁止宦官结婚。但是宦官结婚史书上并不少见,其中大多数是与宫女结成的“对食”与“菜户”关系。据《秋灯录》载“宫中旧例,内监与宫女各配夫妇,谓之对食……偶俱相比,无异民间伉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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