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过期居住证
3、本人近期相片(换证人员提供)
4、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劳动合同;四川省或成都市、成都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四川省或成都市、成都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提供:申领人父母的《成都市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二、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提交材料
3、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申领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区(市)县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