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9-12-10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的分歧在于,是先划分责任再赔还是先赔再划分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再由当事人分担;而按照保险条款先由当事人划分责任再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差额很大。我认为保险条款第八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问题补充:你没理解我的意思。交强险合同第八条,它只是一个合同的条款,不是法律。我想问的是这个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
不懂的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