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1-06
一、国家制定《环境权益保护法》、《环境损害赔偿法》
通过制定《环境权益保护法》,扩展社会和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扩大政府对公众环境权益进行保护的职责和权限。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既通过政府来保护,也通过自己的维权行动来保护。
《环境损害赔偿法》要将环境保护与公众受环境损害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公开公众受危害的程度及索赔权。日本等发达国家将环境损害,尤其是公众健康损害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是向公众重点公开的内容,而我国在这方面力度不够。公众对环境损害的知情权是有力推动公众参与的前提和根本。
二、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的具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除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条文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条文中列举了“论证会、听证会”以及规定了抽象的“其他形式”方式外,并未确定怎样的方式才为适当方式。因此对“适当方式”还应当进一步做出解释。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较多,例如专家审查会、公告、非正式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全民表决、设立公众通讯站、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回答公众提问以及座谈会等。因此,可以借鉴上述做法,扩大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
三、利用信息手段推动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化是强化环境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同时还能及时得到有关环境政策在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反馈信息,弥补环境监督能力不足、监督不力产生的问题。因此,应加强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要加强地方环保局公开环境信息的能力建设;要大力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形成制度,通过公众给企业施加无形的压力,使企业的环境行为由行政监督转向由公众监督与市场监督,实现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
四、形成多渠道的对话机制
通过多种渠道展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话,可以增强理解,减少相互之间的潜在冲突,有利于政治与社会稳定。通过对话机制,也有利于相互监督,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具体措施包括:由地方环保部门组织公众与企业之间直接对话和协商,如建立定期开展的由环保部门、企业和当地居民共同参与的“企业污染控制报告会”制度;环保部门领导与非政府机构及普通公众之间的定期对话机制;加强环保决策过程中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推动政府决策机制的创新。
五、改革环境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保护生态环境,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团体的事情,它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也必须实现全体人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此,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五个统筹” 的科学发展观。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种评估、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尤其要抓好学校教育的环节,特别要重视青少年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要把生态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要加强媒体对环保问题的报道,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为此,建议在中央电视台开设专门的环境频道,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