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加工的法律问题。

现在我有一个问题:如果在中国输入的原材料,在日本加工以后,出现了问题。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担负呢?当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我想要更专业的回答。尤其是日本厚生劳动省,和韩国食品管理局,加上美国食物药品管理局,和欧洲(),还有加拿大的明确管理条例。并且细致到哪条哪条。谢谢了,我也没有多少积分100分,如果能追加分数我继续给。
我一定要让学校的韩国逼教授闭嘴!!!!!

原料进出口,由两国的海关和商检部门分别验收和检测,有规定的程序。责任在日方加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只有其它产品参考资料:
是一种单证,GSP FORM A,是商检局发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做单的公司做,150RMB就好了,通常是欧线用到。有了这张证明,可以享受关税优穗待遇。 FORM A 实务知识问答 A、出口到印度可以出FORM A吗? 不用。 欧盟及日本再加一些原独联体国家才要。 B、日本是可以办FORM A的吗? 印度和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 并且Form A是发达国家给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给惠国的进口商进口被给惠国的出口商的货物后,要求办理Form A就是为了享受进口关税的减征或免征优惠,这样他们的进口价格就相对占优势,他们就愿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从而有利地带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 印度只能用一般原产地证。 C、关于FORM A 的一些实务解答。 我司出口到日本的铝制梯子,要办FORM A,有如下问题: 1、 我司出口的梯子,有六种型号,现在我司工厂只生产了3种,请问我司开始进行注册登记时是不是只能先备案3种,其余3种要等生产了以后重新备案。 2、我司的出口梯子只有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点原材料是从日本进口的,估计都不足总价值的2%,我司的原产地的标准符号填什么:P还是W?(这些原材料都没有进行加工,只是装在梯子上而已)?在注册登记时有哪些注意点? 对 1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HS编码是一样的,更加没有问题了 对2给出参考意见: 平时为了操作上的方便,一般都是把原产地写成全部由中国国内材料制造,尽管有时间 包括一些国外的材料,尤其是像楼主公司从日本进口的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电原材料,日本那边就是查验的话,也出不了什么问题。 对2这个还是如实申报好,因为你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影响签发FORM A,而且到给惠国也不会有麻烦,但是如果不如实被查出来反而还麻烦,不值得。 另外,如果这些原料不说明完全看不出来,而且也很难查实,不排除有些局会直接让你打P的,不过前提是你要如实向检验检疫局申报,这样以免以后麻烦。 D、日本的FORM A不能签后发证书吗?为什么?是何时何地签的呢? 不行,这是日本的规定,证书日期一定不能晚于提单日期。证书日期还是要早于提单日期的(虽然实际签证日期比较晚),但并不表示日本就能接受后签证书。 我们做FORM A的时候,日期都会打在提单前,日期就打你的发票日期就可以了。 E、到日本的货,要出FORM A, 其中的附件ANNEX如何做? FORM A的附件是在证书正本无法打下的情况下才做的,如果要由附件,只要把要打的内容连同栏目的抬头一起打好就可以了,拿到检验检疫局盖个骑缝章。 F、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第12栏最终目的国为:荷兰。 但是客人要求收货人一栏为:比利时一家中间商. 在FORM A的填制要求中,收货人一栏不可以填写中间商,请问如何解决? 欧盟的可以笼统打EU,或者可以详细说明中间商及收货人。有时为了方便,如果所有单证都是做给中间商的,也可以就达中间商的。因为从这里看你的客户很明显是要把关税的优惠给中间商,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实在不行收货人一栏可以打TO ORDER德,这样最省事 G、请问在FORM A的收货人那栏为什么不可以打中间商? 没这个要求的吧? 只是说你的收货人是比利时的中间商,而你的目的国是荷兰,两者有差别而已? 还有我想问一下:这批货的产地证是出到荷兰的吧,到了荷兰再去到比利时?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优惠的还是荷兰,而不是中间商呀?除非他直接从你这里到比利时,那目的国就不应该是荷兰啦?而是比利时啦? 这样理解对或错吗? 有时因为贸易原因,中间商不会让生产企业知道最终消费国的,但是产地证书是在生产国制作的,这样收货人也就只能打TO ORDER了,FORM A的给惠是最终消费国给惠的。 H、出口到日本的产品需不需要FORM A呀? 到日本可以做FORM A,但要看你们客户有没有要求做!如果没有需要那就不用做。 I、关于FORM A与C/O的日期应该是以哪一时间段为比较标准呢? 也就是最下面签证的日期. 在网上看了:有人跟我说应该写制表日期和出货日期之前的随便一天,但是不能写星期六、日;有人说应该写预计要申请FORM A的真实的那天;而我的经理则告诉我该写和商业发票一样的日期也就是出货当天!!! 这里一共有四个日期: 1、商业发票日期, 2、申请签证日期, 3、检验检疫局签证日期, 4、提单日期。 这四个日期可以是同一天,但1234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企业应该是在做好商业发票后才制产地证,然后到检验检疫局进行签发(检验检疫局应当检查核实后签证),最后才发货的。 这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2、3的日期天在4的后面。这是由于企业往往是在发货后才知道装船的具体数重量,前面说的顺序是理论上的。实际企业是先发了货,才做商业发票,最后才到检验检疫局签证的。但这样检验检疫就很难对货物进行监管,很多新手经常搞错的日期救出在这里。一般内地检验检疫局为了方便企业出货,对于信誉比较好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发货后7-10天内在前产地证,而不算后发证书。所以新手制证要注意日期的顺序。 J、原产地证上企业签的章除了刻上公司的中英文名称还要刻什么字? 如原产地专用还是别的什么?是刻中文的还是英文的? 只要公司名称的英文就可以了,不要太花哨 K、如果我司出口的数量未定,是不是在申请FORM A 时可以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还是只能多申报?多申报有关系吗? (即申报的数量与实际装货数量不一致) 不如实申报就会涉嫌骗取单证,如果被查出公司和个人都会重罚的。但是实际中,如果你你按实际申报,但是由于运输损耗(一般在5%左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货时比证书上少,这种情况对方国家海关一般会理解的,这样一般不会有麻烦的。 我认为应该看申报的金额,如果只损失很少的货物(运输损耗),那么一般也不会有什么计较的。但是货都没了,那肯定就不行了 L、哪里有代理FORM A 上签“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CCIB中检公司驻香港分公司 M、FORM A 中第十项发票日期跟实际提单日期是同一天可以吗? 可以,不过我们这里是内地局,企业要在口岸才能出关,所以一般我们还是要求企业最好能提前一两天,这样逻辑上好些
参考资料:http://gbuyer.org.cn/wenba/question.php?qid=57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0-11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需要了解或引用别的国家的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每个国家的都不一样。只要符合我国的标准以及对方(合同相对方)的标准就行了。

假设:一日本公司甲,与中国某企业乙签订一份原材料供应买卖合同,生产出产品销往世界各地。

甲在签定买卖合同之前,肯定就已经就质量等问题约定清楚了,并约定货物的检验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方(日本)方的法律规定(日本的法律我们不需知道,因为日方购买的原材料,肯定会符合自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可以得出:
1、该原材料在质量方面肯定是按日方要求提供的。
2、该原材料在运输到日本后,日方接受了货物,并对该原材料进行加工,说明该原料已经经过日方验收合格(即使没有验收,后来出问题了,那也是日方的责任,也可以推定其质量符合要求)。
所以说到这个地步时,原材料供应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3、后来出了问题,那要看是生产环节出了问题,还是后来的运输环节出的问题,或者是销售商出的问题。在那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个环节应该负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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