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真正懂得劳动法或是有过亲身经历的高手帮解答,如果可以的话,能提供案例或法律相关条款最好,谢谢!
请问:
1.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并同时要求支付工资(公司已经拖欠工资)和赔偿金,但申请上并没有说明离职到期的时间,只是写了提出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离职,结工资,但不会赔偿,如果员工要赔偿那让员工去申请仲裁!如果说公司此时要求员工在5天内离职,但是员工想在30日后才离职,那么,这个情况下,企业有没权力要求员工在5天内必须离职的?
2.如果上述的情况为企业没有权力要求员工在5天内离职?而在员工提出离职4天后公告说员工的工作到期日期为5天,(如11月26日员工提出,公司要求员工在11月30日就为工作到期),要求员工清算工资,不准上班?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算成是公司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公司就发生这种事,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还有很多违反劳动法的方面,现在经济危机,前段公司老板亲自说了要进行大裁员,但是偏偏通过扣伙食费等问题来打压员工,使员工坚持不住自已离职。现在公司到了快关门的时候了,所以我们全体员工才这样做!请各位帮解答上面说的两点,至于后面违反劳动法,我们应该告公司的内容就不用说了,我们知道~我现在急想了解的就是前面说的离职时间和效力的问题!
一楼回答???????我哪来的3和4?照抄也看清楚点吧!。。法律方面说话请负点责任,我是好心请教!
三楼的问题,很谢谢你去找了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我们都知道,这是属于后期赔偿等的问题了,我现在是想知道我提的1点和2点的问题,你的回答无实际意义,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