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01
1.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2.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3.既得权说是法院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4.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补充一下,同学你问问题的地方错了,正好我是辅修法律的,今年上国际私法,所以帮你解答一下,以后直接去到与法律有关的模块问,这样可以更快得到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