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 轻微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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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本标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条款内容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国际分类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有关标准有:司法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附录标准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心、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心、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人身体、致人重伤、(含造成严重残疾
)和《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造成轻微伤害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条款内容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鉴定依据和统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器官功能;其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损伤
3.2.2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对于人身健康有度伤害损伤
3.2.3 轻微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重伤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原则坚持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并发症或者遗症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评定依据评定时应损伤当时伤情主结合损伤或者结局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评定依据评定时应损伤或者结局主结合损伤当时伤情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导致现存作用损伤导致现存作用分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对人体健康损害加重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侧遭受损伤相对加重;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对人体健康损害加重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侧遭受损伤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上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对人体健康损害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原发性损伤主要评定依据原则上3月内进行
3.5.3
凡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主要评定依据须观察、检测损伤或者结局般损伤3月至6月内进行;凡疑难、复杂、时能确定损伤程度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6月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特殊情况下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能出现遗症加说明;必要时待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法医学鉴定资格人员担任;也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副主任医师上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限制或者鉴定材料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与鉴定有关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上肌力2级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20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能进行有效语言交流持续6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对自身或者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月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下
4.3.12 损伤遗留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下
4.3.14 损伤遗留足全肌瘫肌力3级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度)持续6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度)持续6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35分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度)持续6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脑脓肿
4.3.24 外伤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创口累计长度18cm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理解和使用能力受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度)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持续6月
4.4.16 外伤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创口累计长度12.5cm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创口累计长度7cm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稳易激惹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意识障碍清醒表现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月
4.6.13 肢体单重要周围神经(桡、正、尺、胫、腓总神经)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有点罗嗦,主要看你伤哪里
追问你好你说的是什么看不清
追答主要是你伤在哪里?
追问在额头,4厘米
追答那么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