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怎么样
3. 共同参与社会活动。可以一起参加一些非宗教性的社会活动,如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共同为社会作出贡献。4. 倡导宗教和谐。鼓励宗教团体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总之,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信仰选择,积极促进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友谊和理解,共同为社会和谐发展贡...
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事务管理的二十字方针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条 宗教活动...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宗教教...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修订)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 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12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
法律客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