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壳脑袋规则的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实例一  美国一八九一年的案例Vosburg v.Putney。一个十一岁的小孩,踢了一个十四岁少年的大腿几下。这个十四岁的少年的脚碰巧有旧患,不堪一击,结果成了一个跛脚。小孩辩解说,他并没有要严重伤害他的意图,谁料到那么三两下的脚踢可以让人残废?可是法官不同意。法官认为,伤害超出预计,并不是一个可以减轻罪行的一个理由。况且,伤人的行为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不是户外的操场,小孩的行为是明显不当的。小孩必须向对方作出赔偿。
实例二  1962年发生了这么一件伤人案。两个员工起了争执,其中一个将一个烧红的铁条抛向对方,烧伤了他的皮肤。后来,伤者的伤口慢慢恶化,转为癌症,最终死亡。辩方辩解说:伤者原本已经拥有容易患癌的体质,这是攻击者始料不及的,因此,攻击者不能对伤者的死负责。法官不同意。法官凭着蛋壳脑袋理论,认为攻击者所估计的致伤程度跟案情是不相关的。关键是,攻击者当初根本不该打人。既然打了人,就必须对打人的一切连带后果负责。
实例三  不久前,新加坡有多位演员为了宣传新片,坐上开蓬车游街。突然间,有个摩托骑士向演员们丢臭蛋。不巧的是,臭蛋击中了女主角的眼睛,并刺破了她的眼角膜。腐烂的蛋汁随即流入眼球,造成严重伤害。后来经过急救,虽然不至于瞎眼,视力的完全恢复仍需一段时间。如果伤人者被指控,法官绝对不会接受“谁料到臭蛋可以严重致伤眼睛”的理由。当摩托骑士向演员抛臭蛋的那一刻,他就应当作出最坏的打算,并准备为任何的严重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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