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1-09
个人觉得:
首先,你老公"受朋友之托", 是为了朋友本身就打算做假证,还是确实是真实情况,只是受朋友之托作为证人呢?
如果本身就是打算真实作证,在"没想到"的情况下指正错了人,根据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你所说的看,你老公非出于陷害他人的故意,我个人觉得,在本罪中“故意”是一个必要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是过失,应该不够称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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