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两月前因口角,先动手打人,用挑杆打了一下肩膀。对方当时做了CT和耳部检查,没有任何问题。派出所罚了我们几百元了事。近日对方又在法庭立案,诉讼书中写棍子打中其头部,还不知从哪儿弄出九百余元治疗费。要求我们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一万余元。请问,如果对方无法出具伤势鉴定报告,我们需负责任吗?问题就在我们不知道她的治疗费是治什么产生的,我们有没有权利查看对方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