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加付赔偿金”问题:为什么当地劳动仲裁给予驳回?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保险,劳动监察大队已经多次下达行政指令和处罚决定书,然后我又走的劳动仲裁途径,裁决给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我在山东的县级市,我要追究企业的“加付赔偿金”,可以不?当地劳动仲裁说他们没有权利,给驳回了,这是咋回事?我该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被申请人违法法律规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多个月的劳动报酬,终止劳动合同后也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对被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仍不履行,无视法律的存在,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尊严。因此请求依法裁决本申请人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

这个只能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仲裁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被申请人违法法律规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多个月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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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05
这个仲裁做的是对的,对于这种情况有专门的解释: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05
你看清楚啊 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既然是有劳动局管的,仲裁庭当然不理了。
去找劳动局吧。
第3个回答  2013-03-16
做这个仲裁是专门针对这种情况的解释: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一些有关应用程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上海高法[2009] 73号)

第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85条款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正确的锻炼身体是劳动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50%-100%的赔偿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追加罚款。这一规定涉及的内容,而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不能被用来作为奖励的依据本条规定的。
第4个回答  2016-01-20
是会被驳回的,但需要这个驳回过程!你才能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你的权利,这是个很奇葩的现象!要不然劳动行政部门不理你!你在裁决书中有主张被驳回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主张你的权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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