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6-2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授权,运用行政手段,监督合同当事人贯彻执行合同法规,发现和纠正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一切违反法制的行为及损害社会主义根本利益的错误倾向,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目的。对合同进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职能之一,它属于合同事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事前管理职能是一种预防性职能。它的作用在于提前排除造成违约的潜在因素,防止给国家、集体及个人由于签订合同而使其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
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和监督活动。
我国对合同一般采取自愿鉴证的原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8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都应采取自愿的原则,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实行自愿鉴证的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鉴证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实施。这里包括两层意识:一是申请必须应是双方(多方)当事人的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不能予以鉴证;二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不应主动对合同进行鉴证,而是应依据当事人申请。
第二,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鉴证主要是对其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