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不得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否则产生损失,有劳动者承担。这样规定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1)合同中的这条明显是违法,那这合同无效的。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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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7
你好,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医社保的,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将为社会保险规定为必备条款,参与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双方必须履行。
如果你已经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建议你最好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馈下这个情况,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辞退你,你也可以申请要求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8-10-17
违法。
因为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公然以“劳动者不得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否则产生损失,有劳动者承担”相要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18-10-17
不合法,属于无效条款。当然,也不建议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而应当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如果因此辞退你,是需要给你补偿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10-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同时,劳动者有权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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