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1-14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③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其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