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7月16号入职,合同签订截止为2013年7月31日,但公司目前要求我在2013年7月15日之前办终止劳动合同即离职证明,请问这样做法是否违法?
6月28号人事开始给我商谈说老总打算辞退我(问之理由人事直接说公司要给你理由可以给你一百个理由,但我相信天下应该还是有法的存在),但当我说合同7月多快到期之后,目前直接告诉我说不续签合同,还提前给与我正式的书面协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的做法是否已经违法?如果违法目前我去劳动仲裁申请,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在此感谢每一位律师给我的解答,谢谢!
您好,您意思公司直接给我签订的合同是一年零半个月计算,公司正式通知我7月15号离职,也就是一年时间,但合同还有半个月时间没有计算在内,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可以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吗?
目前状态,是按照一年合同不续约让我申请离职;但合同那半个月可以做为第二年时间,计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是这个道理吧?
真心感谢您的给予最好的答复,在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