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题,麻烦看一下谢谢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司法解释是说,是发生事故之前强令指使么?

 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见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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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5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是司法解释的内容。。。
第2个回答  2013-08-25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需进行分析。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从题目上看,甲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客观上乙也打电话求助,尽管造成了丁的死亡结果,但认定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证据略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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