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9月底在一家私企上班,十月一号正式上班,今天突然通知我干完下周之后,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我吗?因为之前公司欠我一万多块钱奖金一直拖着不给,总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要了两三个月了没办法今天只好打电话给大老板说明这个情况,谁知道电话挂了没有十分钟就接到这个消息,请问大家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可以说的详细具体店吗?谢谢!
从2010年10月1号正式上班到现在2013年8已经快三年了,月工资底薪2000,不算提成奖金,请问具体需要赔偿我多少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最多为12个月工资的补偿。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平均数。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