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辨别烟草证的真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2-2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扩展阅读: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免费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为你服务

0元注册公司

严选优秀专家

招募律师合伙人

上千订单全程辅导

律师合作

案源赠送辅导转化

首月免费代记账

300城市大平台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法律咨询合作加盟

烟草证真假辨别方法
烟草证真假辨别方法 一、观察烟草证的外观 1. 证书颜色与字体: 真烟草证的外观颜色鲜艳且字体清晰。证书上的印刷文字和图案都非常清晰,不易模糊。2. 水印和防伪标识: 真烟草证通常带有水印,并且有一些特殊的防伪标识,如防伪码等。这些标识在特定角度下可以看到明显的变化。二、检查烟草证的细节信息 ...

细支中华香烟怎么识别真假
中华香烟,作为中国知名的烟草品牌,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真伪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判别真伪的方法:1. 检查包装:真烟的包装盒印刷精细,细节丰富,表面有轻微浮雕效果。相比之下,假烟的包装印刷质量通常较差,缺乏细节层次。真烟包装上的防伪标志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验证。2. 观察烟盒:真烟的烟盒手感...

如何查询香烟的真假,有何技巧?
第一个:首先,拿到烟的时候,我们要看外壳的塑封包装。然后用手指压一下塑封包装中间一段,如果能将盒子压进去,同时塑封纸又能迅速反弹,并且没有明显的塑料纸声音,证明是真烟。因为制烟厂的塑封机器价格贵,如果塑封包装没有问题,那么制烟厂也不需要花费那么高的成本来制造假烟了。第二个:摇晃一...

怎样辨别香烟的真假
一、 看喷码。每一条从烟草专卖局香烟拿出的香烟,外包装上都有两行数字喷码,最后一行的4个数字,和该烟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说明该烟来路不正;二、 看包装。无论是整条还是单包香烟的塑封薄膜,真烟两头的封口方向是一致的,拆封条撕起来手感平滑流畅,不易断;三、 看...

怎么分辨真假烟??
通过以上方式,一时还难以鉴别烟的真假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拆开看!拆开包装盒,从粘胶方式上进行鉴别,是较直接的方式。真烟:包装盒都是通过机器大规模生产的。机器上胶为点状胶点,烟盒上两边粘合处,点胶是等齐的、很规整、有固定的位置。如每条烟烟盒侧面的上胶都有固定的三点,每处胶点的...

香烟怎么分真假?
一、应用感官法鉴别真假卷烟 掌握根据条包、小包、烟支、烟丝、吸味等五方面的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技术。1.某些厂家由于设备的改造,使卷烟的包装工艺特点出现了与常规不符的情况。如上海卷烟厂佛克机生产的中华小盒拉线头为半圆形;GDX-2包装机采用了上开盖;GDX-I的小盒烟标粘封为点状及SASIB...

如何分辨假烟?
分辨假烟的方法:1. 通过喷码与烟草证的匹配情况判断,但需注意热销品牌存在串货情况,导致两者不匹配。此方法在大型烟酒店适用于整条购买,尤其是冷门品牌烟。2. 摇一摇这种鉴定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存疑,从未听说过将假烟内塞真烟。假高档卷烟用真低端卷烟拼接的现象过去很常见,但现代假烟竞争激烈,技术...

扫一扫识别烟真假
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并进入。在页面上找到国内条形码查询框,输入条形码数字,确认无误后点击查询。等待查询结果,官方提供的信息通常更为准确,有助于判断产品的真伪。通过以上步骤,消费者可以大大提高识别烟草产品真实性的准确性,保护自己的权益。务必仔细检查,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怎么辨别烟草证的真假
很多朋友的身边都有一些爱抽烟的人,但是如果买到了假烟。对身体的伤害就更大了,今天教大家几个辨别香烟真假的妙招。

烟草证真假辨别方法
如果您购买的香烟存在疑问,可以前往当地的烟草专卖局进行真伪鉴定。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会通过专业的手段帮助您辨别香烟的真假,包括对香烟包装上的编码和条形码进行核对。如果发现编码有误或者不符合标准,那么这可能是假烟。

相似回答